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06-08 09:52:23来源:贵州省投资促进局
措施: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省级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全面落实降低大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加快完善直接交易电价结算方式,将交易价格由上网电价下浮的模式调整为固定交易价格。
2016年起,对首次入评“中国500强”的民营企业,省级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入评“中国民营500强”的民营企业,省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部门分别给予300万元或100万元的补助。对我省民营企业创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我省首次研制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实行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经认定按照购置金额的10%给予购买者一次性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表彰的民营企业每户给予奖励1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表彰的民营企业每户给予奖励100万元,对中小微民营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实质审查费全额补贴。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民营企业,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
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降至1%以内,失业保险企业缴费比例降至1%,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且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提供担保、抵押,可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期限3个月,缓缴的社保费不计收滞纳金。企业可在5%—12%之间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经企业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张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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