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新规落地,拒绝“一刀切”,践行“放管服”
2020-05-14 05:01:44来源:民营经济网·民企动力
千呼万唤始出来,终于筹备三年,酝酿已久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在5月9日,由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的公布,可谓是众望所归。从2018年,《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坊间流传。一度有消息传出,2019年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内部征求意见。新冠疫情之后,“无接触”互联网贷款,以及扶持中小微企业,助力复工复产的话题颇受关注,被各监管部门提上了重要工作日程。
在劳动节假期后公布的《办法》,可以说是切中时弊。这份新规,包括总则、附则在内共7章70条,涵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和范畴、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系统完整地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了“基础法则”, 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同时,也根据行业发展规律作出了一定的灵活政策安排,从根本上助力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与此前流出的内部版本相比,此次《办法》的更新,给了互联网贷款明确定义,也对贷款用途进行了明确细分,多处细节调整考虑到了实际情况与行业呼声,譬如对消费贷与经营贷进行了区分管理,“新老划断”过渡期从3年缩短至2年,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收取合理费用等。
新版《办法》公布之后,一个从严监管又不矫枉过正的制度正式落地,也是迎合了“放管服”改革原则,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同时,又注意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又以差异化管理提高服务效率,营造了便利环境。
兼听则明,摒弃一刀切
若是仔细对照,与去年末流出的内部意见稿相比,此次公布的《办法》背后,所蕴含的监管思路与态度,已不再同日而语。
在银保监答记者问中,提到了《办法》制定的原则之一,就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
整篇意见稿透露出的场景细分与开明态度来看,是充分考虑了如何规避过度授信、多头借债、资金用途不当等风险基础上,保留了适度的创新空间。有行业从业者对此表示感受到了监管层在框架制度设立时,秉承审慎原则,基于行业现状的深入调研,对各方声音充分倾听,对行业、产品以及不同场景下的情况充分考虑,坚持公平性、平等性,又将灵活性与普惠性进行了兼顾,“明确了互联网贷款的监管归属,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明确由银保监体系来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合作方行为。同时对消费者保护明确提出了一条完整的论述,体现了当前数字金融快速发展背景下,对于线上金融服务的公平性、平等性的监督导向。”
其中,该从业者认为,最可圈可点之处,便是在总则中,对互联网贷款做出了清晰定义后,更精准地区分了消费性个人信用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并做了差异化的基本原则要求。
笔者此前获得的旧版征求意见稿中,将互联网借贷主体切分了个人与企业,对于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规定不超过30万元,担保贷款无限制,且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对于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则取消了50万元的金额限制,放松了1年的期限限制。
可实际业务中,不难发现,大量小微群体,因为难以达到企业借贷门槛,个人贷款相比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反而在小微企业与个体户中更具业务优势。在个体商户和自雇经营者的借贷业务实践里,商业银行经常不区分经营实体与经营人。在银行实际风控实践中,因为小微企业数据不完善,授信对于个人数据依赖性反而更高。
换句话说,那些真正亟需贷款纾困,“融资难”、“融资贵”的中小微企业,往往就存在于个人贷款场景中,30万统一上线,1年期限,无法补足资金缺口的金额,无法满足经营需求的贷款期限,势必造成中小微企业“抽贷断贷”风险。抑制贷款意愿,矫枉过正,反而伤害行业本意。因此,面对旧版征求意见稿,行业普遍呼声在于,考虑真实需求与借贷场景,进行细分与差异化设定。
此次《办法》公布,凸显了监管层不塞其耳,广纳谏言的风格,充分倾听各方声音,并吸纳了行业一线建议。《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但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也就是说,在个人贷款主体上,监管充分考虑了消费贷与经营贷的不同场景,为避免过度负债,控制个人杠杆率,将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上限下调;而为了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经营,提高实体经济融资在信贷规模上的占比,“豁免”了授信上限,松绑了期限制约。
一收一放之间,为个人消费贷设定了边界,却为经营贷留足了空间,为受此规定直接影响的个体户与中小微企业,一解燃眉之急,提高借贷意愿,实则就是在提高这些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疫情以来,中央多次出台政策,旨在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财政支持,为小微企业减轻负担、援企稳岗。银保监此番的灵活政策安排,无疑是同一政策导向上的再深化,对贷款主体、商业银行以及助贷机构来说,也同样是一个贴近目前业务与产品设计逻辑的新规定。
在加强监管与审慎包容之间,一纸《办法》成为了平衡的支点。
精细管理,激活行业动力
此次新版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充分考虑贷款额度期限外,更重要的是将整个互联网贷款的管理进行了流程规划与细化分层,将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类第三方机构之间针对互联网贷款的业务,进行了管理制度的设定,从准入到事中监管,在提高金融普惠覆盖面的同时,也试图提高金融便利度,将整条产业链的管理精准化、细分化。
实际上,不论是从监管层还是业内,对于互联网贷款业务服务于实体经济建设,践行普惠金融的本质从未否定过。银保监更是毫不讳言,认为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只是,粗放管理暴露出的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促使监管层需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
新公布的《办法》中,监管其实最先明确的就是《办法》适用范畴,银行线下贷款调查和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均不再受道办法约束。
《办法》所适用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中,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对于合作机构的定义、准入合作协议的签署,信批要求等都做了明确要求。
上述行业人士将其看做是对行业健康发展的重大利好,“《办法》对合作机构的定义、准入合作协议、如何签署协议、合作信息如何披露,包括联合贷款等,做了明确的监管要求,明确把商业银行作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同时由商业银行对于合作机构做一个准入名单式的管理。相应在协议中明确限定合作方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这就把整个商业银行最终穿透到贷款全流程,整个流程纳入到核心监管体系中。”在他看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风险管理体系监管越是完整,越是能有效挤压业务发展和创新中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对消费者进行实质性保护。
可以说,这版征求意见稿中,监管在体现普惠金融的灵活性与创新之外,也将强监管的思路穿透到了贷款全流程中,在核心监管体系中,纳入了整个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环节与相关合作机构,并且对于责任主次进行了明确区分。
如果说,此前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开展,是在懵懂中摸索,精于术而鲜有道,《办法》公布之后,从银行到助贷机构、担保机构等,均能够以道驭术,章法井然。
流程细则出台同时,有一项突破性规定值得一提。此前,监管部门规定,除联合贷款的合作出资方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机构执行,合作机构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若是该规定最终落成,对于合作机构来说,几乎是伤及筋骨的大调整,对互联网贷款,也将迎来行业清盘。
事实上,在此次最终出炉的征求意见中,监管部门充分考虑到了行业需求与现状,也认识到收费模式上,对于激活和规范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增设了一条“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一条规定,将准入资质、商业模式与行业前景悉数解释到位,也为不少业内机构灌注了信心。
当然,《办法》公布后,灵活、开明的设计思路,谨慎、宽容的监管制度,以及充分体现普惠性、风险性以及商业性的细则规定之下,行业如沐春风。但也要切实看到,《办法》中对于过渡期限的安排设置从3年缩短至了2年,行业规范的紧迫感,不言而喻。
在今年这个特殊年份里,经济社会秩序的维稳,与中小微企业、实体经济的复苏紧密相连,作为普惠金融最直接的体现,互联网贷款的“金融毛细血管”作用势必将进一步加强。
责任编辑:张富强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民营经济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