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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锦成:不反对“反堕胎法”,但也不支持禁止女性的激进形式

2020-04-17 08:44:30来源:民营经济网·民企动力  

林锦成:不反对“反堕胎法”,但也不支持禁止女性的激进形式:中国有句古话,过犹不及则失之偏颇。任何一件事都不能“一刀切”,具体问题得具体分析,否则太绝对,定然引发其他问题。2019上半年在世界...

中国有句古话,过犹不及则失之偏颇。任何一件事都不能“一刀切”,具体问题得具体分析,否则太绝对,定然引发其他问题。

2019上半年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众多女性热烈议论并严正抗议的美国《反堕胎法》就是这样。这部号称美国“史上最严苛”的法案就动用了“一刀切”的笨办法,它规定:女性在怀孕的任何阶段都不能堕胎,即使你是强奸或者乱伦的受害者,一旦怀孕,也要把孩子生下来;除非怀孕已严重影响孕妇的健康,否则不能堕胎。

原本是为了救助新生命的良好初衷,这样一来,却让热爱自由的美国人尤其是女性不乐意了:“这还是我们号称民主自由的国家吗?一群不用怀孕生育男人凭什么替全美的女人做决定?我自己的身体自己不能说了算吗?我已经是受害者,难道还要继续二次受害吗?......”

这是一场生存权与生育权的较量,但是林锦成认为《反堕胎法》保护未出生的胎儿是很好,但我们也不支持这种禁止女性权利的激进形式,生存权不能成为生育权的锁链。

禁止是无用的,如果母亲没对自己的孩子产生道德义务和情感依恋的话,《反堕胎法》不仅侵害了女性的权利,也不能完全起到保护胎儿的作用,违背了立法的初衷。生存权和生育权,看起来这似乎是一个二选一的选项,因为母亲和胎儿都是人,都拥有人权,母亲有生育权,胎儿有生存权,如果母亲选择不生,胎儿就无法生存;如果胎儿要生存下去,母亲则必须生育。然而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生存权与生育权都是基本人权,并无高低先后之分,绝非是牺牲一方而成全另一方。而《反堕胎法》的立案者显然也没有想到美国女性对自身权益是如此看重。

有人曾分析过这部法案背后的动机和深意,发现从草案的订立者到签署者再到支持者,以基督教徒、保守派和男性居多,而关乎当事人的女性则更多持反对意见。这就不能不让人重新思考这项法案的意义了。

在过去的40多年间,美国在此类案件中一直以“罗伊诉韦德案”为判例,确定了“三阶段标准”:妊娠第一期妇女有做决定的自主权;第二期,为了妇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但不能禁止堕胎;第三期,除非母体有生命危险,为了保护胎儿,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堕胎。于是,自从该案判决以来,美国第三期堕胎数目已达数十万之多。

而如今,美国已有包括阿拉巴马州在内的8个州通过了《反堕胎法案》。这是时代的进步还是倒退呢?很明显,如果立法者能够充分考虑到社会实情,不搞“一刀切”,在尊重女性自由生育权的前提下制定限制性法律,相信不会有如此大的反对意见。

正如林锦成所认为的,我们不反对《反堕胎法》,但也不支持一切危害女性的激进形式。对于因性侵等特殊情况而怀孕的女性,应给予她们足够的生育选择权,以保障她们的权利并避免二次伤害;对于因性别选择、时间计划等原因主动堕胎的行为,则应加以法律限制,从而保障新生儿的生存权。我们应尽可能地保障两种基本人权的相对平衡性,而不是以牺牲一方来换取另一方。

或许,制定法案的立法者们还犯了个错误,他们低估了女性内藏的母性力量,如果不是万不得已,正常情况下,绝大多数女性还是愿意选择成为母亲的。

责任编辑:张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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