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PR36%的规定与“前世今生“
2020-04-02 12:43:41来源:民营经济网·民企动力
对于民间高利贷,我国的管制一直是比较严格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36%”(APR36%)是民法上有效无效的分界线,也被称为民间借贷的雷池分界线。
对于APR36%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5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法办字第4095号),明确“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法办字第112号)中规定,有息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作为该规定的延续,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指出:“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此后,金融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将“四倍利率规则”改为“24%—36%两线三区利率限制”。
说到底,“年化收益率“的波动以及APR36%的规定都是市场驱动和政策导向的双重作用结果,而对于高利贷我们还是要自觉抵制,不断扩充自己的法律常识、金融知识,以此来武装自己的大脑,认清、识别高利贷,并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之对抗。
责任编辑:张富强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民营经济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