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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各地民营经济政策汇总

2018-08-02 13:22:59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重庆: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河南八部门出实招助推“个转企”;连云港: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咸宁: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重庆: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近日,重庆市印发《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将努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民营经济发展质量持续提升,力争到2022年,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270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90万户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0%左右,创造税收占全市税收收入比重达到65%左右,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比重达到90%左右。

《意见》从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瓶颈、强化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根据《意见》,重庆市将推动国有资本从没有竞争优势的基础化工、轻工、机械制造、煤炭开采、钢铁制造、房地产、建筑、农业、商贸等一般市场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为民营经济留出更大市场空间;积极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积极引导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提高PPP项目民营资本比重。

重庆市将鼓励银行开展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等新型融资方式;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可高于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2个百分点;完善民营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转贷,允许“无还本续贷”和使用“应急转贷”;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上市融资。

重庆:进一步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近日,重庆市发布《关于进一步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等。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增强企业家财产安全感。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给予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妥善解决民营企业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同时,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河南八部门出实招助推“个转企”

近日,河南省工商局、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小微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河南将在已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建立“个转企”培育清单,实现本年度转型4万户、2020年前累计转型10万户的工作目标。

《实施意见》明确,“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少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外还有延期缴纳税款、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费等政策支持。

连云港: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日前,连云港市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13个方面、50项促进本市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举措。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意见》提出,要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衔接落实,最大限度为市场主体松绑,为民间投资破除各种关卡。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要求,不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按照“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端推送、快递送达”模式,实现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环节并联办理。推进“不见面”审批改革,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试点,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积极推行代办服务。清理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严厉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施“多证合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融资方面,《意见》从强化政府投资引导、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3个方面,提出要拓展民间投资融资渠道,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进一步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

咸宁: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近日,咸宁市公布《关于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力争到2020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超过80%,打造成全省民营经济成长高地。

《意见》涉及优化发展环境、扶持做大做强、破解融资难题等七方面,共计22条。

《意见》提出,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咸宁市政府奖励300万元;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对符合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民营工业项目,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责任编辑:张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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